(2016)湘068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65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婿高某沿S308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汨罗市古培塘杨梅铺前路段时,遇后车从其左侧超车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将在道路东侧的行人陈某撞倒,造成陈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要高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害人家属赶到现场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张某随同先到达事故现场的救护车将被害人陈某送至汨罗市中医院,后转到长沙湘雅附一医院救治。被害人陈某因抢救无效后于2016年2月25日死亡,汨罗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将被告人张某传唤至汨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7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汨公物鉴尸检字(2016)第16号法医鉴定意见书;湖南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平安私鉴(2016)车检字第063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痕迹意见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高某、邵某、童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乔正中心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