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与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043号原告: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宋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1343E。代表人:金永春,系厂长。委托代理人:何浩生,系公司职工。被告: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闻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与被告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于2016年4月11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琴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舒 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