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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6641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王某。被告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怡然。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甄瑜。公司员工。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王某、被告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怡然、张甄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14年10月3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由被告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方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4个月(2014年10月3日至2015年2月9日),二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及还款计划。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按照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履行义务,原告向二被告追要本金及利息未果。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8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王某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辩称,认可收到原告借款300000元,也认可借款合同系其与原告所签,但被告王某于2012年向其公司借款后有部分本息未归还,原告的借款等于填补这部分欠款,所以便将与原告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填写为“王某”,且其公司目前没有钱返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被告聚方圆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将借款通过银行汇款至聚方圆公司会计账户,被告聚方圆公司以被告王某为借款人、聚方圆公司为保证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出借方)田某某,乙方(借款方)王某,身份证号码××,丁方(保证方)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条例,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叄拾万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资金周转。第三条,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5%,借款期限为四个月。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第四条,还款方式:乙方按月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合同中还对借款双方及保证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被告聚方圆公司在担保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在借款方签署“王某”。同日,被告聚方圆公司还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还款计划各一份。后聚方圆公司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4500元至2015年2月7日,之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本金及利息未果而诉至本院。另查明,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聚方圆公司在被告王某不知情的前提下,以王某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实际收取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4500元,足以证实聚方圆公司为该笔借款实际借款人,原告与被告聚方圆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聚方圆公司辩称被告王某于2012年向其公司借款,后有部分借款本息未还,原告的借款等于填补这部分欠款,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借款300000元,与庭审查明的借款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借款本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聚方圆公司返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从2015年2月8日起支付借款利息,符合国家相关利率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某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赵宏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