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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291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原告范某因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羽审 判 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郦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