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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校园里网络服务部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校园里网络服务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汤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初字第128号原告南京校园里网络服务部。投资人刘赛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艳红,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志宏,局长。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池天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委托代理人史玉波,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谭颖,厅长。委托代理人冯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第三人汤进,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校园里网络服务部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南京校园里网络服务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已与案件第三人汤进达成和解,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校园里网络服务部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校园里网络服务部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校园里网络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孙国荣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