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640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边春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江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