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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640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边春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江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