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超诉被告务川县梁子山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贤、官朝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务川县梁子山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贤,官朝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66号原告冯超,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冯修江,男。系原告冯超之父。被告务川县梁子山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官俊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田贤,男,1985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官朝维,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超诉被告务川县梁子山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贤、官朝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300元,由原告冯超承担。审判员 赵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