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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01046之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聂发军申请执行张惠清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发军,张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1046之2号申请执行人:聂发军,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张惠清,女,汉族,1965年9月23日生,现住许昌市东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5)魏执字010461之2号执行裁定书,对张惠清名下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北九曲街金地苑小区x幢x层第x、x间的门面房两间进行司法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聂发军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抵偿被执行人张惠清所欠其相应借款。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聂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惠清名下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北九曲街金地苑小区x幢x层第x、x间的门面房两间作价648000元,交付聂发军抵偿张惠清所欠其相应债务。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聂发军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聂发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