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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英桃与孙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桃,孙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02民初389号原告:刘英桃,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孙淑妹,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刘英桃与被告孙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英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淑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英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孙淑妹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依法判令孙淑妹偿还利息款2100元;3、诉讼费用由孙淑妹负担。事实和理由:孙淑妹于2011年6月10日以养殖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英桃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付,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孙淑妹偿还部分利息款,截至2016年3月6日尚欠刘英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款2100元。刘英桃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英桃向法庭出示了借条以证明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英���提供的证据《借条》符合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刘英桃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对刘英桃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刘英桃向刘英桃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淑妹应当清偿。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刘英桃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刘英桃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淑妹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淑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英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孙淑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英桃利息款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孙淑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长斌人民陪审员  黄 立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国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