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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平凉市庄浪县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绪军、岳红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庄浪县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石绪军,岳红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庄浪县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宝军。委托代理人罗东旺。被执行人石绪军。被执行人岳红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285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石绪军、岳红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党治斌、岳红川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红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