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林诉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林,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558号原告张文林,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桂兴路二段20号。法定代表人韩朝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力,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张文林诉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文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林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张文林负担。审判员 胡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