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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利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利峰,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05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利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6)津0116刑初2009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利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涉案扣押枪支,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刘利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利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利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刘利峰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利峰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刑初200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车怡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