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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欢与刘金山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郭×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8号原告刘×1,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刘×2,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郭×,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1与被告刘×2、被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1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