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欢与刘金山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郭×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8号原告刘×1,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刘×2,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郭×,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1与被告刘×2、被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1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