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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朱世剑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世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5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世剑。再审申请人朱世剑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3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世剑申请再审称:珠海市人民政府机关管理局的涉案人员,对彭兴平通过诈骗手段获取工作等犯罪行为没有制止、处理,还配合彭兴平胁迫朱世剑同其非法结婚。后彭兴平为了诈骗因非法结婚取得的国家福利房,又要求朱世剑同其非法离婚。朱世剑在被彭兴平胁迫签订非法离婚协议之前,政府再次开出虚假证明,让彭兴平能够和朱世剑非法离婚,并且违反党纪国法将朱世剑也享有权属的房改房全部确认属于彭兴平。故请求依法制裁涉案人员系列违法行为,确认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无效,撤销珠香婚字第2121号《结婚证》、珠香离字第016号《离婚证》和珠香离字(1999)第016号离婚协议书。本院认为,原审查明,珠香婚字第2121号《结婚证》和珠香离字第016号《离婚证》系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所核发,朱世剑对上述登记行为已另案提起诉讼,故朱世剑现再次对上述婚姻登记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之规定,朱世剑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明确珠海市人民政府的何种行政行为侵犯其具体合法权益,因而其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且在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后,朱世剑仍坚持起诉。故原审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朱世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世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祥壮审 判 员 高晓力审 判 员 宫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峰军书 记 员 黄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