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新都区旺发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新都区旺发化妆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87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都区旺发化妆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142号经营者缪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旺发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旺发化妆品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金迪审 判 员  董荣昌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