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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傅永木与于维勤、苏红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永木,于维勤,苏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傅永木。被执行人于维勤。被执行人苏红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永木与被执行人于维勤、苏红丽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