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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952-80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文军、王晓非等与孙桂起、王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军,王晓非,高旭,孙桂起,王洪敏,天津天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952-8096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申请执行人王晓非。申请执行人高旭。被执行人孙桂起。被执行人王洪敏。被执行人天津天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广场东路滨海金融街E7306室。法定代表人孙桂起。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王晓非、高旭与被执行人孙桂起、王洪敏、天津天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滨功民初字第880-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孙桂起、王洪敏、天津天基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王晓非、高旭欠款338694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孙桂起、王洪敏、天津天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王晓非、高旭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桂起、王洪敏、天津天基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王晓非、高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王晓非、高旭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3386940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王晓非、高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王晓非、高旭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孙桂起、王洪敏、天津天基投资有限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王晓非、高旭发现被执行人孙桂起、王洪敏、天津天基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880-8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