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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万宝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257号罪犯万宝,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万宝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七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万宝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宝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3次,受到狱政警告处分一次。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家庭贫困,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贫困证明、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万宝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鉴于该犯在考核期内受到狱政警告处分一次,未缴纳罚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