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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瑜与刘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瑜,刘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38号之一原告罗瑜,男,汉族,1988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宾,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钊,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源,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平,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罗瑜诉被告刘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9元、保全费1620元,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374.5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