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呈红与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呈红,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孙呈红,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华邦国际东厦B区。法定代表人苏爱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呈红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呈红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洁抽逃注册资金为由,要求追加陈洁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0年11月2日设立。陈洁(身份证号码:)出资人民币1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2010年10月29日,江苏天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10年11月3日,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盐城盐都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帐户1276中转账210000元、同月4日转账2226元、47000元给陈洁,该帐户4日还款750000元给陈凤林。2015年8月17日,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洁变更为苏爱华,该公司股东仍为陈洁。本院认为,陈洁申请设立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作为自然人股东,在验资后即将帐户内资金转账支取,该转账支取行为,应认定为抽逃注册资金,故陈洁应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孙呈红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孙呈红要求追加陈洁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洁(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盐城市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由陈洁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兆华审 判 员 洪 星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