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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亚明与鲁来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明,鲁来根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620-1号原告:吴亚明,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来根,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郑忠东,杭州市仓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明诉被告鲁来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亚明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