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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曹学云与戴昌文、黄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云,戴昌文,黄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7民初552号原告:曹学云,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下岗职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戴昌文,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黄雪莲,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操作工,住所同上。原告曹学云诉被告戴昌文、黄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学云、被告黄雪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昌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戴昌文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每月2%计算。后被告以同样理由于2011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按每月3%计算。直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戴昌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整,支付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按2分息标准计算的利息5400元,共计954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给付日止的同期银行利率标准的延期付款利息,被告黄雪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雪莲辩称:戴昌文向原告借款一事,当初借款的金额以及时间我根本不知道,戴昌文说他借的钱他来还,我现在没有钱,也没有办法偿还原告。被告戴昌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戴昌文、被告黄雪莲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5日,被告戴昌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曹学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同年11月16日,戴昌文再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3%。上述两张借条均未载明借款期限。原告认可被告戴昌文已支付上述两笔借款利息至2015年11月。2016年2月26日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曹学云要求被告戴昌文归还借款9万元及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利息5400元,因原告持有被告的借据,且被告戴昌文在收到法院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认定,原告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同期银行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因系原告自愿降低利率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利率标准应为年利率6%,而其利息期限应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关于被告黄雪莲的责任。因借款发生在其与戴昌文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黄雪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昌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学云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借款利息54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黄雪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13元,由被告戴昌文、黄雪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成会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