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卞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820号原告卞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书 记 员 宋飞艳书 记 员 方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