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上诉人邱某为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根据上诉人邱某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邱某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邱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告知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