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西安海镁特镁业有限公司、优特埃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海镁特镁业有限公司,优特埃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海镁特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40号。法定代表人:童勋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文刚,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特埃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030406号。代表人:何焯勤,该分公司总经理(华东华北区)。委托代理人:卢春梅,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海镁特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特埃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津72民初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货物起运港为西安港,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不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双方的注册地均为西安市,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优特埃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宜发生的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受上诉人委托,在完成货物从天津新港发往墨西哥的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中,因上诉人拖欠代理费起诉,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货物起运港为天津新港,属于天津海事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以其住所地在西安市,要求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