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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二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与马东梅、李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马东梅,李长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7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住所地新乡市。负责人马瑞国,行长。被告马东梅,女,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李长明,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系马东梅配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诉被告马东梅、被告李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马东梅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马冬梅”,故本案马东梅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彦春审 判 员 :陈青青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许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