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志诚申请执行王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诚,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诚,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干部,住临猗县丰喜奥运花园19号楼一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娟,女,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崇相西村八组。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长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一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