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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荣达(泉州)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达(泉州)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719号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龙福,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达(泉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陈荣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荣达(泉��)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4元,减半收取3097元,由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志 生审 判 员 林 雪 迎代理审判员 斯琴塔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英 材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