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志伟与马风国、秦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伟,马风国,秦明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马志伟。委托代理人刘忠芳,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风国。被告秦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伟与被告马风国、秦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伟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45元,由原告马志伟负担。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