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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志伟与马风国、秦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伟,马风国,秦明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马志伟。委托代理人刘忠芳,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风国。被告秦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伟与被告马风国、秦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伟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45元,由原告马志伟负担。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