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泽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泽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民初1129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王恩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栗文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罗义明,公司员工。被告:方泽亮,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泽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文公及被告方泽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宁国市城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业主,住房面积为108.56平方米。被告入住时曾与原告签订《春蕾物业服务合同》一份。2014年10月6日,原告又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16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称被告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所欠物业费用1023元并支付滞纳金476.8元,共计1499.8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系宁国市城区三鼎园竹园小区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其拖欠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对欠缴物业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拒缴物业费的原因有三:一、对物业费标准有异议,只认可0.3元/平方米的标准,对0.45元/平方米的标准不予认可;二、小区保安人数太少、消防通道经常堵塞,灭火器不合格的至今未予更换;三、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背本人意愿,而且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存在很大问题。本院认为被告辩称的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不能构成对缴纳物业费义务的抗辩。原告诉请中的滞纳金部分,本院酌定为50元,其余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023元及滞纳金50元,共计107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泽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