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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卓健诉樊兆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健,樊兆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414号原告:卓健。被告:樊兆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健与被告樊兆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卓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卓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卓健负担。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文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