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卓健诉樊兆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健,樊兆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414号原告:卓健。被告:樊兆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健与被告樊兆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卓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卓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卓健负担。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文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