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达伟与吴金保、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伟,吴金保,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03-1号申请执行人王达伟,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民山,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金保,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新村,组织机构代码:67849662-8。法定代表人吴金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吴金保、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金保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达伟支付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0元、执行费人民币7800元;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金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吴金保、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经查,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他案冻结),但冻结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无车辆、国土、房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民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