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某、黄某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张某

案由

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个体。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个体。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黄某、张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黄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和被告人张某联合投标承建西胡庄5、6、7、8号楼,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利用掌握其他公司报价的便利(时任新民居建设筹建小组组长),将其他公司报价告知黄某和张某,串通好报价920元每平米,后黄某以920元中标。中标后黄某将工程转包给石某,石某用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西胡庄村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造价185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黄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胡某、黄某、张某的供述、马某、石某、石甲、胡甲、王甲、李甲、王乙、宋甲的证言、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扣押清单、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其掌握其他公司报价的便利,与被告人黄某、张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系共犯。案发后,被告人张玉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退缴非法所得30000元,依法对被告人张玉虎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黄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二、被告人张玉虎退缴的非法所得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肖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