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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舟山日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日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民初701号原告舟山日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556号。法定代表人来其,副总编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勇平、尤丽萍,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财富商务楼406室。法定代表人焦风顺。原告舟山日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日报)为与被告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颢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舟山日报委托代理人周良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舟山日报诉称,其原名舟山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15年3月,舟山日报与中颢公司签订《2015年普陀春季房地产展览会暨拆迁户专场舟山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协议》,约定:舟山日报为中颢公司提供“2015年普陀春季房地产展览会暨拆迁户专场”的展会现场席位一个,提供《舟山日报》封底硬广半版,并约定硬广需于2015年4月底前提供完毕,逾期作废;广告费用3万元,中颢公司在收到舟山日报开具的正式发票一周内付清广告款。协议签订后,舟山日报按约提供了展位,中颢公司逾期未投放半版硬广。2015年3月27日,舟山日报开具金额为3万元的发票一张并交予中颢公司。迄今,中颢公司仍未支付广告费,故舟山日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颢公司支付广告费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舟山日报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广告发布协议1份、发票1份、律师函及寄送材料1组、舟山日报及照片1组,拟证明舟山日报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并多次催款的事实。中颢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舟山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中颢公司签订《2015年普陀春季房地产展览会暨拆迁户专场舟山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协议》。双方约定:由舟山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2015年3月21日、2015年3月22日展览会现场席位一个及附赠物料、《舟山日报》封底半版硬广。硬广于2015年4月30日前消化完毕,逾期作废;广告稿样由中颢公司自行提供;广告价格3万元,中颢公司在收到发票后一周日付清广告款。2015年3月27日,舟山日报开具金额为3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2015年12月18日,舟山日报向中颢公司寄送律师函,向其明确已开具并交付发票,要求其支付广告费。庭审后,本院联系了涉案广告协议签订之时中颢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安平,其向本院陈述,对涉案事实无异议,舟山日报已按约提供展会及布置,后因展览会效果不佳,故中颢公司决定不再发布后续硬广。中颢公司亦未向舟山日报提出发布要求及提供硬板广告要求。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故未支付广告费用。另查明,舟山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更名为舟山日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舟山日报与中颢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中颢公司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舟山日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舟山日报广告费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颢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