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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马明、彭雪勤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马明,彭雪勤,周渊,陈小丰,陈文武,孙绿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美华中心)。代表人:杨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定波、余建清,该××员工。被执行人:马明。被执行人:彭雪勤。被执行人:周渊。被执行人:陈小丰。被执行人:陈文武。被执行人:孙绿央。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马明、彭雪勤、周渊女、陈小丰、陈文武、孙绿央(2015)甬慈商初字第1815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7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马明、彭雪勤、周渊女、陈小丰、陈文武、孙绿央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