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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文芳与王阿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芳,王阿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民初95号原告刘文芳,女,汉族,个体户。被告王阿解,男,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芳与被告王阿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芳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诉讼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