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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5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被告张某,男,39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