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记载的地址,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玮审判员 杨似友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