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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谢自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谢自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5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75号1-4号门面。负责人周世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平,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自富,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诉被告谢自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