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锦华与江玉玲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1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华,江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177号原告:张锦华。委托代理人:郑海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玉玲,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婵,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华诉被告江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锦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锦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