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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21民初21号原告邹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张家界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职工。原告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起名赵群乔。婚后因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08年10月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孩子及被告的哀求下撤回起诉,但之后被告并没有收敛,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致使原告有家不能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感情。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婚生子赵群乔随原告生活,被告赵某承担其抚养费1000元(每月)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原告邹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结婚证1份及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二、原告于2008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原代理人卓育伊律师所做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2008年被告赵某对原告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的事实;三、照片2张,拟证明赵某打伤原告的事实;四、湖南省慈利县中医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证明因赵某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的事实;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向勇、邹大祝(原告父亲)的调查笔录,盐业公司朱良全、付晓英、徐春莲的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长期对原告实行殴打的事实。被告赵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邹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系列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起名赵群乔,现在张家界市武陵源民族中学读书。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08年10月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通过多方做工作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并没有收敛,又多次殴打原告,且到原告工作的单位吵闹,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及生活,原被告于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致使原被告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6年1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婚生子赵群乔随原告生活,被告赵某承担其抚养费1000元(每月)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另查明,原告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原城西粮店旧址现曙光小区对门两个门面的五层楼房一栋(未办理产权登记),无婚后共同债权及婚后共同债务,无婚后共同存款,原告称被告有存款20多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育费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被告赵某在处理夫妻矛盾时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原告邹某多次进行殴打,在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仍未改正其家暴的毛病,致使原被告于2012年开始分居,在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表明拒绝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被告之间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邹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赵群乔跟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邹某放弃要求被告赵某承担小孩抚育费,是其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原城西粮店旧址现曙光小区对门两个门面的五层楼房一栋(未办理产权登记)因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房屋价值未予评估,又未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本院无法分割,当事人就财产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赵群乔随原告生活,并由其自行承担抚育费,但小孩仍属父母双方之子女,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100元,被告赵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瑾审 判 员  徐联合人民陪审员  赵群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辉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