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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泮丽君与任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燕,泮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燕。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郑雅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泮丽君。上诉人任燕为与被上诉人泮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舟普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任燕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任燕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任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刘燕波代理审判员  龚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璐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