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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谭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399号被��行人谭鹏,××,无业。本院(2015)镇经刑初字第001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谭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谭鹏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依法向执行人谭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了执行人谭鹏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6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谭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案待发现被执行人谭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院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重新执行。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曹 涌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