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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8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周家淳诉北京环球世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淳,北京环球世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8372号原告:周家淳,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广彬,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环球世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2号11层110D室。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张军,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周家淳与被告北京环球世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人力公司)、张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欣、李广华组成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家淳及委托代理人李广彬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因重大疾病住院后不能外出工作。2012年2月22日,被告环球人力公司与原告签订办理病退手续的委托书,委托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3月30日,代办费用为70000元。2012年2月25日,原告将代办费用汇入被告张军的账户内。因被告环球人力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亦未退还原告代办款项。被告张军作为收款人其权限不明,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被告环球人力公司退还原告委托费7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委托款项给付之日的赔偿金。被告张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环球人力公司签署委托书一份,内容为环球人力公司接收原告委托办理病退手续代办费用70000元。委托书中载明原告应将70000元汇入被告张军的工行账户内,账户卡号为。如被告环球人力公司在2013年3月底前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应全额退还代办费用。次日,原告向被告张军的账户内汇入70000元。因被告环球人力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致原告来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书、汇款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环球人力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后,亦按照约定向被告张军支付了70000元。但被告环球人力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应当退还原告款项。因被告张军实际收取原告的款项,其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环球世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家淳办理退休手续费七万元;二、被告张军对被告北京环球世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家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九十八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周家淳负担八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环球世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张军共同负担二千三百一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春生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李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