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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哈铁齐市牙布气物资经销商店申请齐齐哈尔市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某某五金商店,齐齐哈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五金商店(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市某某物资经销商店)。负责人冯某某,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于某某,该单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五金商店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齐齐哈尔市某某五金商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五金商店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给付本案执行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五金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执2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