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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官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110号原告陈某某,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罗福斌,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某某,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赖金海,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