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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赵加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加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28号罪犯赵加美,女,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2002)徐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加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加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0月19日、2008年7月17日、2009年12月15日、2011年7月1日、2013年4月19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6)、(2008)、(2009)、(2011)、(2013)、(2014)宁刑执字第5833号、第4072号、第8775号、第3676号、第1576号、第60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加美减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赵加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赵加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加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加美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