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唐明前与胡善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前,胡善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唐明前,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善忠,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唐明前与胡善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善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明前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善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善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明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善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明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