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与杨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杨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078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杨志超,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朱佳硕申请执行朱秀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