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魏丽与尹训锋、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尹训锋,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魏丽,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高唐县七星花园1号楼202室。被执行人尹训锋,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纪委职工,住高唐县尹集镇尹北村。被执行人王宁,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高唐县尹集镇尹北村。申请执行人魏丽与被执行人尹训锋、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尹训锋、王宁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尹训锋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唐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和被执行人王宁在中国银行高唐支行的工资账户均已作轮候冻结。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8550元,均未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